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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

羽成电商平台规则首次制定公示: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公开征求意见,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

查看并提交意见 平台规则 11 月 8 日起施行
公示

《羽成电商用户服务协议》修改公示:2026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2 日公开征求意见,2026 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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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入驻审核规范

适用对象:商家 公示日期:2026 年 10 月 23 日 施行日期:2026 年 11 月 8 日

本文件正在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(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),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 查看公示与提交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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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
  1. 第一章 总则
  2. 第二章 入驻条件
  3. 第三章 入驻资料
  4. 第四章 审核流程与时限
  5. 第五章 开通与资质公示
  6. 第六章 登记档案与核验更新
  7. 第七章 持续经营要求
  8. 第八章 附则

为规范商家入驻审核,核验商家身份与资质,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及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,制定本规范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适用范围

本规范适用于经营者申请入驻羽成电商平台,以及已入驻商家的资料变更、核验更新与资质公示。

第二条 基本原则

入驻审核遵循真实、合法、一致、可核验的原则:资料应当真实有效;主体应当依法登记;营业执照、身份证件、收款主体与经营场所信息应当相互一致;资料应当能够通过原件或者官方公示信息核验。

第二章 入驻条件

第三条 主体条件

申请入驻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,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覆盖其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。

第四条 经营场所

申请入驻的经营者应当有实际经营的线下门店。平台现阶段为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内的商家提供入驻服务。

第五条 经营类目

平台面向手机、数码类门店,经营类目为手机、平板电脑、电脑、智能穿戴、数码配件等商品的销售,以及与之相关的以旧换新、旧机回收、维修等服务。

第六条 收款主体

商家的收款主体应当与营业执照主体一致。商家开通在线支付的,应当以营业执照主体完成微信支付特约商户进件,货款结算至该主体自己的商户号。

第七条 不予入驻的情形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入驻:

  1. (一) 提供虚假资料,或者冒用他人的营业执照、身份证件;
  2. (二) 营业执照已被吊销、注销或者处于其他无效状态;
  3. (三)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  4. (四) 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禁售清单所列范围;
  5. (五) 曾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平台终止服务。

第三章 入驻资料

第八条 基本资料

申请入驻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
资料要求
营业执照清晰、有效;经营范围覆盖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
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清晰、在有效期内;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一致
经营场所(门店)照片或者证明门头与店内照片,或者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实际经营场所的材料;地址与申报的门店一致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负责平台事务的联系人姓名与手机号,用于接收审核结果、规则变更与投诉处理等通知
收款信息收款主体与营业执照主体一致

第九条 特殊业务资料

经营二手商品销售、旧机回收、维修业务的,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提供相应的备案或者资质证明,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。

第十条 行政许可

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提供有效的许可证明。

第十一条 资料真实性

经营者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因资料虚假造成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;已入驻的,平台运营者依照平台规则处理。

第四章 审核流程与时限

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

经营者可以通过官网申请入驻页面提交入驻申请,平台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后,由经营者按照本规范提交资料。

第十三条 审核内容

平台运营者对资料进行以下审核:

  1. (一)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对主体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登记状态与经营范围;
  2. (二) 核对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一致、是否在有效期内;
  3. (三) 核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性,必要时通过视频或者实地方式核实;
  4. (四) 核对收款主体与营业执照主体是否一致;
  5. (五) 核对特殊业务的备案或者资质证明,以及行政许可证明。

第十四条 审核时限

平台运营者在资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并通知经营者审核结果。本规范所称工作日,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
第十五条 资料补正

资料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,平台运营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;审核时限自资料补齐之日起计算。

第十六条 审核结果

审核通过的,双方签订服务合同,平台运营者为商家开通商城与门店。审核不通过的,平台运营者说明原因;经营者可以在整改后重新申请。

第五章 开通与资质公示

第十七条 资质公示

商家应当在店铺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,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。平台在商城中提供经营者资质公示页,商家开通商城前应当核对公示内容,保证真实、准确。

第十八条 在线支付开通

商家开通在线支付的,以营业执照主体完成微信支付特约商户进件,并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确认分账比例(如有)。

第六章 登记档案与核验更新

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

平台运营者对商家提交的身份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,建立登记档案并依法保存;商家退出平台后,其身份信息自退出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3 年。

第二十条 定期核验

平台运营者至少每 6 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商家信息,核查主体登记状态、证照有效期与资质。商家应当在证照有效期届满前提交更新后的证照。

第二十一条 变更更新

商家的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、经营场所、联系方式、收款主体或者资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运营者报告并提交更新后的资料;平台运营者自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,并更新商城中的公示信息。

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

平台运营者依照法律规定,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,向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;并依照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,于每年 1 月和 7 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。

第七章 持续经营要求

第二十三条 持续义务

商家入驻后应当持续遵守以下要求:

  1. (一) 在店铺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;
  2. (二) 入驻资料与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,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运营者报告;
  3. (三) 如实描述商品,新机、二手、官方翻新须明确标注,二手商品标注成色与已知瑕疵;
  4. (四) 明码标价;
  5. (五) 依法开具发票;
  6. (六) 依法履行三包与退换货义务;
  7. (七) 不得刷单、虚构交易与评价。

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

商家不再符合入驻条件或者违反上述要求的,平台运营者依照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按照违规情节采取提醒、限期整改、商品下架、暂停部分功能、暂停营业、终止服务等措施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规范的制定与修改

平台运营者制定或者修改本规范的,将在官网首页及商城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,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提交意见的渠道;制定或者修改的内容至少在实施前 7 日公示,涉及有关各方重要权益或者修改内容较多的,至少在实施前 15 日公示,必要时设置合理过渡期。平台运营者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,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,不采纳的说明理由,相关资料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3 年。平台规则中心完整保存修改后版本生效之日前 3 年内的全部历史版本,供阅览和下载。

商家不接受修改内容、要求退出平台的,平台运营者不予阻止,商家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相关责任;平台运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据实退还费用,不得拖延或者拒绝。

第二十六条 过渡期

本规范施行前已入驻的商家,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营业执照信息公示等本规范新增义务的整改。过渡期内未完成的,平台运营者予以提醒并指导整改;过渡期满仍未完成的,依照平台规则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

本规范的订立、履行、解释及争议解决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)。

因本规范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平台运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

对本规范有疑问、意见或者建议的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运营者:

  • 平台运营者:云南羽成科技有限公司
  • 联系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瑞鼎城商务中心A座2209室(邮编 650000)
  • 客服电话:0871-63628080(工作日 9:00–18:00)
  • 电子邮箱:service@ynyuc.com

第二十九条 施行

本规范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,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本规范的历史版本见本文件的历史版本页,更新记录见平台规则中心。

羽成电商

面向手机与数码门店的线上商城与门店经营系统,由云南羽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运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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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瑞鼎城商务中心A座2209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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