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家入驻审核规范
本文件正在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(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),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 查看公示与提交意见
为规范商家入驻审核,核验商家身份与资质,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及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,制定本规范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适用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经营者申请入驻羽成电商平台,以及已入驻商家的资料变更、核验更新与资质公示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入驻审核遵循真实、合法、一致、可核验的原则:资料应当真实有效;主体应当依法登记;营业执照、身份证件、收款主体与经营场所信息应当相互一致;资料应当能够通过原件或者官方公示信息核验。
第二章 入驻条件
第三条 主体条件
申请入驻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,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覆盖其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。
第四条 经营场所
申请入驻的经营者应当有实际经营的线下门店。平台现阶段为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内的商家提供入驻服务。
第五条 经营类目
平台面向手机、数码类门店,经营类目为手机、平板电脑、电脑、智能穿戴、数码配件等商品的销售,以及与之相关的以旧换新、旧机回收、维修等服务。
第六条 收款主体
商家的收款主体应当与营业执照主体一致。商家开通在线支付的,应当以营业执照主体完成微信支付特约商户进件,货款结算至该主体自己的商户号。
第三章 入驻资料
第八条 基本资料
申请入驻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:
| 资料 | 要求 |
|---|---|
| 营业执照 | 清晰、有效;经营范围覆盖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|
|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 | 清晰、在有效期内;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一致 |
| 经营场所(门店)照片或者证明 | 门头与店内照片,或者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实际经营场所的材料;地址与申报的门店一致 |
|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| 负责平台事务的联系人姓名与手机号,用于接收审核结果、规则变更与投诉处理等通知 |
| 收款信息 | 收款主体与营业执照主体一致 |
第九条 特殊业务资料
经营二手商品销售、旧机回收、维修业务的,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提供相应的备案或者资质证明,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。
第十条 行政许可
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提供有效的许可证明。
第十一条 资料真实性
经营者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因资料虚假造成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;已入驻的,平台运营者依照平台规则处理。
第四章 审核流程与时限
第十三条 审核内容
平台运营者对资料进行以下审核:
- (一)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对主体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登记状态与经营范围;
- (二) 核对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一致、是否在有效期内;
- (三) 核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性,必要时通过视频或者实地方式核实;
- (四) 核对收款主体与营业执照主体是否一致;
- (五) 核对特殊业务的备案或者资质证明,以及行政许可证明。
第十四条 审核时限
平台运营者在资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并通知经营者审核结果。本规范所称工作日,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。
第十五条 资料补正
资料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,平台运营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;审核时限自资料补齐之日起计算。
第十六条 审核结果
审核通过的,双方签订服务合同,平台运营者为商家开通商城与门店。审核不通过的,平台运营者说明原因;经营者可以在整改后重新申请。
第五章 开通与资质公示
第十七条 资质公示
商家应当在店铺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,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。平台在商城中提供经营者资质公示页,商家开通商城前应当核对公示内容,保证真实、准确。
第十八条 在线支付开通
商家开通在线支付的,以营业执照主体完成微信支付特约商户进件,并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确认分账比例(如有)。
第六章 登记档案与核验更新
第十九条 登记档案
平台运营者对商家提交的身份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,建立登记档案并依法保存;商家退出平台后,其身份信息自退出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3 年。
第二十条 定期核验
平台运营者至少每 6 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商家信息,核查主体登记状态、证照有效期与资质。商家应当在证照有效期届满前提交更新后的证照。
第二十一条 变更更新
商家的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、经营场所、联系方式、收款主体或者资质等信息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运营者报告并提交更新后的资料;平台运营者自收到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,并更新商城中的公示信息。
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
平台运营者依照法律规定,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,向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;并依照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,于每年 1 月和 7 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。
第七章 持续经营要求
第二十三条 持续义务
商家入驻后应当持续遵守以下要求:
- (一) 在店铺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;
- (二) 入驻资料与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,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运营者报告;
- (三) 如实描述商品,新机、二手、官方翻新须明确标注,二手商品标注成色与已知瑕疵;
- (四) 明码标价;
- (五) 依法开具发票;
- (六) 依法履行三包与退换货义务;
- (七) 不得刷单、虚构交易与评价。
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
商家不再符合入驻条件或者违反上述要求的,平台运营者依照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按照违规情节采取提醒、限期整改、商品下架、暂停部分功能、暂停营业、终止服务等措施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规范的制定与修改
平台运营者制定或者修改本规范的,将在官网首页及商城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,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提交意见的渠道;制定或者修改的内容至少在实施前 7 日公示,涉及有关各方重要权益或者修改内容较多的,至少在实施前 15 日公示,必要时设置合理过渡期。平台运营者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,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,不采纳的说明理由,相关资料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3 年。平台规则中心完整保存修改后版本生效之日前 3 年内的全部历史版本,供阅览和下载。
商家不接受修改内容、要求退出平台的,平台运营者不予阻止,商家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相关责任;平台运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据实退还费用,不得拖延或者拒绝。
第二十六条 过渡期
本规范施行前已入驻的商家,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营业执照信息公示等本规范新增义务的整改。过渡期内未完成的,平台运营者予以提醒并指导整改;过渡期满仍未完成的,依照平台规则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
本规范的订立、履行、解释及争议解决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)。
因本规范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平台运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
对本规范有疑问、意见或者建议的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运营者:
- 平台运营者:云南羽成科技有限公司
- 联系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瑞鼎城商务中心A座2209室(邮编 650000)
- 客服电话:0871-63628080(工作日 9:00–18:00)
- 电子邮箱:service@ynyuc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