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信息发布规范
本文件正在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(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),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 查看公示与提交意见
为规范商家在商城中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法律法规及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,制定本规范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适用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商家在商城中发布的全部商品和服务信息,包括标题、图片、参数、价格、促销、服务承诺、商品详情,以及首页与推荐位中的商品展示。
第二条 基本要求
商家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合法,与实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一致。商家对其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。
第二章 基本信息
第三条 标题与分类
商品标题应当如实反映品牌、型号、规格等关键信息,不得堆砌与商品无关的品牌或者关键词;商品应当放入正确的分类。
第四条 图片
商品图片应当为实物图片或者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官方图片,不得盗用他人图片。二手商品应当使用该商品的实物图片,如实展示外观状况。
第五条 参数
商家应当如实填写品牌、型号、存储容量、颜色、网络制式等关键参数,参数应当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一致。
第六条 新旧状态标注
新机、二手、官方翻新商品应当在标题或者商品信息的显著位置明确标注,不得混淆。二手商品应当标注成色、已知瑕疵,以及已知的维修、更换部件情况。
第七条 串号登记
销售二手手机等带有串号(IMEI)的商品,或者开展旧机回收的,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串号等信息,确保商品来源可以追溯。
第八条 门店库存
商家应当如实维护各门店库存,不得虚设库存或者虚报库存数量吸引消费者下单。
第三章 价格与促销
第九条 明码标价
商家应当明码标价,标明商品价格以及配送费用(如有)等需要消费者另行支付的费用。
第十条 划线价
商家使用划线价等对比价格的,应当通过商城的划线价说明标明其含义;对比价格应当真实、有依据,不得虚构原价。
第十一条 促销信息
商家发布优惠券、秒杀、会员价等促销信息,应当明示活动规则、期限与数量限制,并按照公示的规则兑现。
商家以折扣、减价等方式促销的,应当标明折扣、减价的基准价格;未标明的,依照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》第十八条,以本次促销活动前 7 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。
第十二条 搭售与套餐
商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,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。推荐套餐应当如实标明所含商品与价格。
第十三条 分期
商家展示分期信息的,应当如实标明提供分期服务的机构、期数与费用;没有实际可用的分期渠道的,不得展示。
第四章 服务承诺
第十四条 配送与服务说明
商家在商城中配置的配送时效、服务条款等承诺类文案,应当真实且能够履行;不能履行的,不得配置。
第十五条 售后说明
商家的售后说明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,不得使用「一经售出概不退换」等表述。
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(如已激活的手机、平板电脑)、销售时已明示的有瑕疵商品等,依照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七条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,商家应当在商品页以显著方式标注,并在下单时由消费者单独确认,不得设为默认同意;未标注或者未经确认的,商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退货。消费者为查验打开包装、为确认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,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、功能和外观的,商家不得拒绝退货。
第十六条 以旧换新与回收估价
商家开通旧机回收、以旧换新的,应当说明预估价的计算依据与有效期,并说明最终价格以门店验机报价为准;不得以虚高的预估价诱导消费者。
第十七条 维修服务
商家开通维修服务的,应当如实展示故障项目的参考价格、预计时长与保修天数,并如实告知所用配件的类型(如原厂或者非原厂配件)。
第五章 禁止发布的信息
第十八条 禁止发布的信息
商家应当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,不得在商城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- (一) 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内容;
- (二)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,包括虚构销量、评价或者获奖情况;
- (三) 使用「国家级」「最高级」「最佳」等广告法禁止的用语;
- (四)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、企业名称、品牌标志或者图片;
- (五) 贬低、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;
- (六) 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。
第六章 禁售与限售清单
第十九条 禁售商品
商家不得在商城中销售下列商品或者提供下列服务:
| 类别 | 说明 |
|---|---|
| 来源不明的商品 | 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手机及电子产品,包括疑似盗抢、遗失后被他人占有的设备 |
| 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| 假冒注册商标、仿冒知名品牌名称或者外观的商品,以及盗版软件等 |
| 翻新冒充新机 | 以翻新机、二手机、组装机冒充全新机销售,或者篡改、伪造串号、包装与配置信息 |
| 私自改装影响安全的商品 | 私自改装电池、电路等影响使用安全的商品,如扩容改装的电池、非原厂规格的替换电池 |
| 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与服务 | 包括但不限于: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;伪基站等未经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;用于破解他人设备或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软件、工具与服务;非法买卖电话卡、物联网卡与网络账号;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|
第二十条 限售商品与特别要求
商家销售下列商品或者提供下列服务,应当遵守对应的特别要求:
| 类别 | 特别要求 |
|---|---|
| 二手商品 | 明确标注「二手」、成色与已知瑕疵;登记串号(IMEI)等信息;能够说明合法来源 |
| 旧机回收 | 收机时核验出售人身份并登记;登记串号(IMEI)等信息并核验来源;确认设备已退出原机主账号、解除激活锁等账户锁;协助出售人备份并清除设备中的个人数据 |
| 官方翻新商品 | 明确标注「官方翻新」,说明翻新来源与质保 |
| 依法需要认证或者许可的商品 | 手机、充电器、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等依法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(CCC)的商品,以及需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商品,应当具备有效的认证或者许可,并按照规定加施标志 |
| 二手、回收、维修业务 | 按照当地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取得资质,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|
第二十一条 清单的调整
本清单随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的变化调整,调整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修改程序公示。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,即使未在本清单中列明,也不得销售。
第七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二条 发现与处理
平台运营者通过日常检查与投诉举报发现违规信息。商家违反本规范的,平台运营者依照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视情节采取提醒、限期整改、商品下架、暂停部分功能、暂停营业、终止服务等措施,并将措施及理由告知商家;涉嫌违法的,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规范的制定与修改
平台运营者制定或者修改本规范的,将在官网首页及商城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,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提交意见的渠道;制定或者修改的内容至少在实施前 7 日公示,涉及有关各方重要权益或者修改内容较多的,至少在实施前 15 日公示,必要时设置合理过渡期。平台运营者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,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,不采纳的说明理由,相关资料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3 年。平台规则中心完整保存修改后版本生效之日前 3 年内的全部历史版本,供阅览和下载。
商家不接受修改内容、要求退出平台的,平台运营者不予阻止,商家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相关责任;平台运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据实退还费用,不得拖延或者拒绝。
第二十四条 过渡期
本规范施行前已入驻的商家,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营业执照信息公示等本规范新增义务的整改。过渡期内未完成的,平台运营者予以提醒并指导整改;过渡期满仍未完成的,依照平台规则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
本规范的订立、履行、解释及争议解决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)。
因本规范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平台运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
对本规范有疑问、意见或者建议的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运营者:
- 平台运营者:云南羽成科技有限公司
- 联系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瑞鼎城商务中心A座2209室(邮编 650000)
- 客服电话:0871-63628080(工作日 9:00–18:00)
- 电子邮箱:service@ynyuc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