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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

羽成电商平台规则首次制定公示: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公开征求意见,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

查看并提交意见 平台规则 11 月 8 日起施行
公示

《羽成电商用户服务协议》修改公示:2026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2 日公开征求意见,2026 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。

查看并提交意见 用户服务协议 11 月 13 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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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收费标准

适用对象:商家 公示日期:2026 年 10 月 23 日 施行日期:2026 年 11 月 8 日

本文件正在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(202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1 月 7 日),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 查看公示与提交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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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录

  1. 第一章 总则
  2. 第二章 试运营期收费标准
  3. 第三章 收费的调整
  4. 第四章 附则

为公开、透明地公示平台运营者向商家收取费用的项目与标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《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》《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定及《羽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》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适用范围

本标准适用于平台运营者因提供平台服务向商家收取的全部费用。平台运营者不收取本标准公示以外的费用;服务合同在本标准范围内约定具体服务内容与期限。

第二条 不向消费者收费

平台运营者不因消费者使用商城而向消费者收取费用。

第二章 试运营期收费标准

第三条 试运营期

试运营期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,结束时间另行公示。试运营期内,平台运营者不向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、技术服务费、交易佣金(不分账)及保证金,不对商家导出其经营数据收费。

第四条 收费项目一览

各收费项目在试运营期的标准如下:

收费项目说明试运营期标准
平台服务费商城、门店经营与进销存等平台服务的使用不收取
技术服务费技术支持与系统维护不收取
交易佣金按订单金额比例通过微信支付分账收取不收取(不分账)
保证金包括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不收取
经营数据导出通过商家后台导出订单、会员、商品、库存等数据不收取

第五条 支付机构手续费

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的支付手续费,由支付机构按照其标准直接向商家收取,平台运营者不代收、不加价。

第三章 收费的调整

第六条 开始收费与调整

平台运营者开始收取任何费用,或者调整收费项目、标准的,在官网首页及商城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 7 日,涉及重大影响的设置合理过渡期;商家不接受的,可以退出平台,平台运营者按照修改前的约定据实退还已预收的费用。

第七条 明码标价

今后收取费用的,平台运营者在本标准中逐项公示收费项目、标准、计费方式和收取方式,不收取未公示的费用,不以技术手段变相收费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八条 标准的制定与修改

平台运营者制定或者修改本标准的,将在官网首页及商城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,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提交意见的渠道;制定或者修改的内容至少在实施前 7 日公示,涉及有关各方重要权益或者修改内容较多的,至少在实施前 15 日公示,必要时设置合理过渡期。平台运营者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,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,不采纳的说明理由,相关资料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 3 年。平台规则中心完整保存修改后版本生效之日前 3 年内的全部历史版本,供阅览和下载。

商家不接受修改内容、要求退出平台的,平台运营者不予阻止,商家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相关责任;平台运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据实退还费用,不得拖延或者拒绝。

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

本标准的订立、履行、解释及争议解决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(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)。

因本标准发生的争议,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平台运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第十条 联系方式

对本标准有疑问、意见或者建议的,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平台运营者:

  • 平台运营者:云南羽成科技有限公司
  • 联系地址: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瑞鼎城商务中心A座2209室(邮编 650000)
  • 客服电话:0871-63628080(工作日 9:00–18:00)
  • 电子邮箱:service@ynyuc.com

第十一条 施行

本标准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,自 2026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。本标准的历史版本见本文件的历史版本页,更新记录见平台规则中心。

羽成电商

面向手机与数码门店的线上商城与门店经营系统,由云南羽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与运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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